朝阳汽车保险 当下,购买医疗保险的市民越来越多,但“投保容易,理赔难”的矛盾也随之出现。日前,据崇安法院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,今年以来,该法院共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20件,同比增长187%,究其原因,买卖保险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诚信存在一定的瑕疵,是造成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。
身患疾病,却不在保单之列
王某是一位80后父亲,2011年3月,在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华某的推销下,购买了一份专门为小孩量身定制的分红型保险。在王某看来,当时购买此份保险主要是被华某所说的丰厚分红给说动了,但华某却未提示该产品存在的风险及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。之后,王某支付了首期保险费1.5万元,被保险人是其儿子小飞(化名)。
今年2月,小飞生病入院了,经医生诊断,小飞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情况,需到院治疗,需要一笔不小的医疗费开支。此时,王某想到之前购买的医疗保险,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9万元。但保险公司却称,保险合同中,重大疾病里没有“进行性肌营养不良”这一病症,且该病也不属于神经元病,更未达到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程度,为此,保险公司拒绝理赔。
无奈之下,王某只得向法院起诉,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承办法官专门走访了医院专家,专家表示,“进行性肌营养不良”不属于神经元病。因王某投保的保险中重大疾病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,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应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,而王某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,法院于是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。
未问病史,保险公司赔10万
2011年3月,王先生在做保险业务的老乡刘某的介绍下,购买了人生终身寿险以及重疾险等险种,双方在饭桌上签订了保险合同。席间,因刘某带去的电脑无法打开,刘某便没有询问签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告知的健康详细情况,只是问了王先生最近有无生病住院。王先生如实回答没有,隔日就交了钱。今年9月,王先生被医院诊断出患有双侧甲状腺癌,进行了手术治疗。术后,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10万元,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其当初在投保时隐瞒病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。
法庭上,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王先生签下的健康告知书,对告知书上询问的是否曾患有甲状腺、甲状腺疾病或手术史等内容,王先生在均“否”处打钩。但王先生在以往的体检过程中,医院曾提出过其甲状腺存在问题,而在签订保单时王先生却对此只字未提,是其违约在先,这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,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。
在法院审理过程中,业务员刘某出庭作证,其描述了当时签合同时的详细情况,自己确实只是询问了王先生最近是否生病住院。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,虽保险公司称刘某与王先生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行为,但并未提供证据,法院对刘某证言的真实性予以采信。根据《保险法》的相关规定,订立保险合同时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如实告知。据此,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仅限于保险公司作出的询问。因此,原告王先生未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,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。最后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按约支付保险金10万元。(夏倩 薛晟)
■保险产品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权责条款专业性极强,价格构成复杂,特别是重大疾病保险对于理赔的认定上有许多专业的医学术语,投保人在投保时当尽力向业务员问清保险责任的范围,不要只看中保险的收益而不顾风险。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保险产品,看清保险条款中的承保范围,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在投保单相应落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,以免日后引起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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